外嫁女及子女享受与原村村民同等权利的条件
最高法观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
总结:外嫁女及子女是否享受与原村村民同等权利的案件不宜走行政诉讼,而应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关键点在于户口是否选出,而是否尽到村民的义务并不是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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