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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公司案:合同根本目的大部分得到实现下不能解除合同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项目转让、债务重组及合作开发的重大复杂的商业交易,交易标的巨大、交易结构复杂、交易持续时间长。在协议签订后及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过程中,项目推进遇到困难、土地面临被政府收回、项目面临再次烂尾,信达投资欲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给专业的...

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案源来源  佳源集团与丁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一股三卖,股权善意取得的裁判规则

案例来源  京龙建设与三岔湖旅游及合众万家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裁判要旨  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但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之信赖,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败诉分析  首先,合众公司与三岔湖公司、刘某某签...

约定特定时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意向书为预约合同

案例来源  蓝鼎与载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裁判要旨  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向书,即使载明内容以本约为准,也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签订本约,预约合同效力即因签订本约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终止。败诉分析  本案的《意向书》...

判断挂名股东的三个要素

案件来源  (2009)高民终字第516号案件总结  北京高院认定王某某只是东海鑫业公司的挂名股东,理由如下:第一,王某某并未向东海鑫业公司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股东如果不履行出资义务,就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王某某的出资均为李某某所出。由于...